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