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