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