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