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