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