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六条有效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地震灾害预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