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从事生产、经营、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的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