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未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