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