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