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