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