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厂(场)矿系统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规划的农村公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