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