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损坏村道附属设施的;

(三)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活动的;

(四)擅自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五)车辆超过限高、限长、限宽及限重规定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