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二)损坏村道附属设施的;(三)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活动的;(四)擅自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五)车辆超过限高、限长、限宽及限重规定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