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截留、侵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二)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三)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发生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未及时组织农村公路养护、桥涵检查及修复,影响安全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