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二)擅自在村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