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