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养护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