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