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涵)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四)通过一事一议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