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涵)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通过一事一议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