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修建、养护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农村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恢复生态,保护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