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