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