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改建工程,应当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