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