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