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