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报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