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