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绿地养护资金的投入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执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绿地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