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本市地域特点的树种规划。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树种规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城市绿化应当遵循本市树种规划,合理配置市树、市花。不得在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使用规划外树种。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