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渠道。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