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地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性资金;(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四)其他渠道。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