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无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的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