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得对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