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不得对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