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群体;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