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群体;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