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