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误捕、误伤的野生动物不放生、不抢救,以及由此造成野生动物死亡且隐瞒不报的,处相当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