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禁猎(捕)区或者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野生动物主要繁衍生息场所造成破坏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