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营利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的收费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