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利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的收费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