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