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