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