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酸碱度以及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通达条件等指标。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