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剥离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距离土地整治项目二十公里以内,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的,应当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将储备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