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第十九条有效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县(市、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变更规划设计的,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