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其中,施工单位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