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