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一)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三)自然保护区;(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